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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運貨物報關操作指南

            更新時間
            2024-12-27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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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報關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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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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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退運貨物辦理指南(監管代碼4561)
            貨物退運中,除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之外,還有在辦理完海關手續后因各種原因需要退運出進境的貨物,這些貨物屬于一般退運貨物,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監管代碼“4561”)。

             退運貨物適用范圍

            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缺少、品質不良、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該監管方式適用于以下監管方式進出口貨物退運出進境:

            監管

            代碼

            名稱

            監管

            代碼

            名稱

            0110

            一般貿易

            0130

            易貨貿易

            0139

            旅游購物商品

            1523

            租賃貿易

            1616

            寄售貸銷

            2025

            2225

            合資合作設備

            外資設備物品

            1831

            外匯免稅商品

            3010

            貨樣廣告品

            3339

            其他進出口免費

            3410

            承包工程進口

            3422

            對外承包出口

            3511

            無償援助

            3612

            捐贈物資

            4019

            邊境小額

            4039

            對臺小額

            9739

            其他貿易

            特別注意:本監管方式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01貨物進境后、放行結關前退運的貨物

            → 直接退運(4500)

            02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退運

            →來料料件退換(0300)

            →進料料件退換(0700)

            →來料成品退換(4400)

            →進料成品退換(4600)

            03加工貿易設備退運→加工設備退運(0466)

            04租賃不滿一年(1500)注: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其租賃期滿后退運出境的貨物監管方式仍為“租賃不滿一年”(1500)

            05免稅品(1741)退運出境→其他(9900)

            06出口加工區進設備退運出境→區內設備退運(5361)

            07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其他(9900)

            退運貨物征稅相關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退運貨物在滿足相關條件后,可申請免稅或退稅。

            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01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需出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02進/出口貨物自進/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

            03原狀退貨復運出/進境。

            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若原進口貨物已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01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02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03《退稅申請書》;

            04收發貨人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

            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若原出口貨物已繳納出口關稅,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貨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01原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02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03《退稅申請書》;

            04收發貨人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

            05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征增值稅、消費稅未抵扣證明》。

             

                        退運貨物審證相關管理規定

            》退運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國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際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檢疫、知識產權和文物保護等限制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退運進口貨物可以簽發進口付匯報關單證明聯;

            》退運出口貨物不得簽發退稅報關單證明聯。

            退運貨物辦理所需資料

            01退運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

            02收發貨人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03貨物的原報關單正本、報關委托書,以及合同、裝箱單、發票、載貨清單等全套相關單證;

            04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退運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出具的原進、出口貨物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05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溫馨提示-------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因xinguan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稅收規定的公告》(2020年第41號),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因xinguan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出口關稅的,退還出口關稅。

            提醒:涉及相關業務的進口收貨人,應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關提交退運原因書面說明及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退稅手續。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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