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 更新時間 2024-12-27 14:5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進口設備 注意新舊,審價,口岸清關環境 報關口岸 全國口岸 服務內容 進口報關\CCIC中檢\機電證等 聯系電話 021-60609897 聯系手機 13167216306 聯系人 張洪春 立即詢價 |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又叫中檢證書,因為它是由經海關總署備案授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CCIC中檢公司出具的,所以大家通常都叫稱之為“中檢證書”。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應當于啟運前,在其境外裝貨地或者發貨地,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裝運前檢驗內容包括:
l 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新舊、殘損等情況是否與合同、發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l 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l 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做出評定:
1) 屬特種設備的,檢查是否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型式試驗報告;
2) 屬食品接觸機械的,評估產品安全衛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 屬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評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關強制性要求;
4) 評估產品是否符合我國能源效率有關限定標準;
5) 核查產品是否符合我國安全準入的其他要求。
CCIC境外公司2005年開始從事舊機電裝運前檢驗,目前從事該業務的公司有北美、加拿大、法國、德國、歐洲、西班牙、倫敦、日本、韓國、新加坡、澳門、澳大利亞等公司。
中檢集團境外公司嚴把檢驗質量關,Zui大程度地消除了進口舊機電產品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電氣安全,機械安全等隱患;有效發揮監管鏈條延伸作用,確保進口舊機電產品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安全,保護環境,維護了國家利益。
中檢流程:
實際操作:先給申請資料審批→出費用單→支付中檢費用→中檢排期/做檢→出證
常見問題:
什么樣的舊機電產品可以進口?
進口舊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節約能源等方面的規定,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哪些進口舊機電產品須要進行裝運前檢驗?
列入《質檢zongju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公告》(原質檢zongju公告2014年第145號)(附件2《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的進口舊機電產品須實施裝運前檢驗。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系統( www.singlewindow.cn)開展裝運前檢驗申請等工作。
舊機電產品包括哪些?
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1)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2)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3)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4)新舊部件混裝的;(5)經過翻新的。
哪些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境?
根據《質檢zongju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公告》(原質檢zongju公告2014年第145號) ,除四種特殊貿易方式外,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1的進口舊機電產品(除國家特別許可或制冷介質為非氯氟烴物質的部分舊機電產品外)為禁止入境貨物。
承接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中檢公司聯系方式:https://www.ccic.com/ccic/lxwm/index.html海關總署關于發布《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公告〔2020〕127號
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活動以及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海關總署負責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以第三方身份獨立、公正地開展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工作,對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不得從事和參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二章 裝運前檢驗
第六條 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申請由貨物境內目的地直屬海關,或者委托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不予指定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選擇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或者派出檢驗人員參加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第七條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應當于啟運前,在其境外裝貨地或者發貨地,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裝運前檢驗內容包括:
(一)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新舊、殘損等情況是否與合同、發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三)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做出評定:
1.屬特種設備的,檢查是否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型式試驗報告;
2.屬食品接觸機械的,評估產品安全衛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屬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評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關強制性要求;
4.評估產品是否符合我國能源效率有關限定標準;
5.核查產品是否符合我國安全準入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完成裝運前檢驗工作后,簽發裝運前檢驗證書,并隨附裝運前檢驗報告。
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檢驗依據準確、檢驗情況明晰、檢驗結果真實。
(二)有統一、可追溯的編號。
(三)檢驗報告應當包含檢驗依據、檢驗對象、現場檢驗情況、裝運前檢驗機構及授權簽字人簽名等要素。
(四)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文字應當為中文,若為中外文對照的,以中文為準。
(五)檢驗證書應當有明確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簽發機構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情況確定,一般為半年或一年。
工程機械的檢驗報告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當逐臺列明名稱、HS編碼、規格型號、產地、發動機號/車架號、制造日期(年)、運行時間(小時)、檢測報告、維修記錄、使用說明書核查情況等內容。
第九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分別設置檢驗、結果審核、證書簽發等關鍵崗位,且保持相互獨立,同時確定任職的專業背景條件,持續開展業務培訓和教育,確保檢驗員、審核員、授權簽字人熟練掌握與舊機電產品有關的我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相關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制定適合本機構情況的裝運前檢驗工作程序或者作業指導書,規范現場裝運前檢驗活動。
第十一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真實、完整、可追溯地記錄其實施的裝運前檢驗活動過程,并妥善貯存、保管檢驗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對從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手續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所在國家(地區)合法注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
(二)具備固定的辦公地點或經營場所。
(三)通過ISO/IEC 17020體系認證,認證范圍涵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作業。
(四)設立與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活動相適應的作業崗位和審核崗位。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手續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表(見附1)。
(二)所在國家(地區)合法注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證明。
(三)ISO/IEC 17020體系認證證明材料,認證范圍應涵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作業。
(四)裝運前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信息及印簽樣本。
上述材料應當使用中文,若為中外文對照的,以中文為準。
第十四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
第十五條 海關總署應當對外公開已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信息,公開內容包括:
(一)備案編號。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名稱(中外文)。
(三)注冊國別/地區。
(四)公司地址、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機構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資方、所有權或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海關總署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重新備案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的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海關總署依照職責,以監督檢查、追蹤貨物安全狀況等形式,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裝運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海關總署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見附2)。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機構現狀及經營管理情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實施情況、檢驗發現的不合格情況及其分析、大類產品安全情況分析、收到的投訴舉報和被調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條 海關在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工作中,應當對裝運前檢驗結果與實際貨物的一致性進行檢查,并對裝運前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裝運前檢驗機構存在違反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海關總署。
第二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海關總署可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海關發現裝運前檢驗工作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
(二)海關需要對投訴或其他情況進行核實調查的。
(三)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
(四)裝運前檢驗機構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在年度報告中隱瞞有關情況的。
(五)其他有必要實施監督檢查的。
監督檢查可以采用文件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 海關總署決定采取文件檢查方式實施監督檢查的,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有關說明材料和證明文件提交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組織專家組對裝運前檢驗機構提供的有關說明材料和證明文件實施審查,并形成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實施現場檢查的,海關總署應當組成檢查組,并將檢查組人員、檢查時間等事項提前告知被檢查方。被檢查方應當主動配合做好現場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可以采取實地見證、樣品采集、查閱或者復制相關資料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檢查材料。檢查組應當為被檢查方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查重點包括:
(一)按照《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記錄表》(見附3)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檢驗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以及相關技術能力等進行評估。
(二)對裝運前檢驗工作質量存在的重大問題、投訴或其他情況進行核實確認。
第二十六條 對于現場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被檢查方應當在1個月內糾正。檢查組應當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如需再次實施現場檢查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實施。
糾正措施驗證完畢后,檢查組匯總Zui終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形成監督檢查報告提交海關總署。
第二十七條 海關總署對監督檢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裝運前檢驗機構補充提交證明材料。
監督檢查報告和證明材料是海關總署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海關總署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裝運前檢驗機構限期進行整改:
(一)檢驗證書(含報告)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但情節輕微,未引起嚴重后果的。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機構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資方、所有權或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向海關總署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三)裝運前檢驗機構的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告知海關總署更新備案信息的。
裝運前檢驗機構限期整改期間,海關總署不予認可其檢驗結果。
第二十九條 海關總署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以下情形的,可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該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并對外公開相關信息:
(一)檢驗證書(含報告)中檢驗依據錯誤、檢驗內容缺失或檢驗結果無法得到有效追溯的。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1年。
(二)檢驗結果不真實,導致不合格進口舊機電產品被海關責令退運或銷毀的。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2年。
(三)對海關監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偽報瞞報、隱藏記錄等手段阻礙監督檢查,導致海關無法確認其出具的檢驗證書(含報告)的真實有效性的;未經檢驗,直接出具檢驗證書(含報告)的;裝運前檢驗未在貨物啟運前完成的;偽造、變造、買賣檢驗證書(含報告),或者在裝運前檢驗活動中弄虛作假的。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3年。
(四)對于恢復認可后1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現(二)(三)項情況的,海關總署在3年內不予認可其裝運前檢驗結果。
第三十條 海關對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檢驗結果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可以撤銷備案并對外公開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裝運前檢驗,是指在進口舊機電產品運往中國境內之前,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由海關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對其進行檢驗,并出具相關檢驗證書的行為。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結果與海關檢驗結果不一致的,以海關檢驗結果為準。
第三十二條 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海關總署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開展裝運前檢驗和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表
2.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年度報告
3.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記錄表
附1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表
□初次備案(1)
□重新備案(2)
備案申請編號 (3)
裝運前檢驗機構名稱 (4)
注冊國別/地區 (5)
聯系人 (6)
聯系電話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制
二○二一年版
裝運前檢驗機構名稱
(8)
商業登記地址
(9)
辦公地址
(10)
電子郵件
(11)
郵編
(12)
電話
(13)
傳真
(14)
法定代表人
(15)
身份證號(ID)
(16)
原備案書編號
(17)
擬開展裝運前檢驗活動的主要國家和地區
(18)
裝運前檢驗機構基本情況
出資方、出資金額(萬元)、比例(%)及前后變動情況
(19)
機構人員總數
(20)
主要部門情況
名稱
規模
從業人數
負責人
電話
(21)
(22)
(23)
(24)
(25)
主要檢測設備情況
設備名稱
規格型號
主要用途
數量
制造年份
運行現狀
(26)
(27)
(28)
(29)
(30)
(31)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情況
認證種類
認證機構
證書編號
有效截止日期
(32)
(33)
(34)
(35)
裝運前檢驗實施情況
從事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年份
(36)
首次從事向中國出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日期
(37)
目前開展裝運前檢驗
活動的國家和地區
(38)
近三年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情況
年份
檢驗量(批次)
檢驗量(金額)
不合格率(批次)
(39)
(40)
(41)
(42)
備案申請人聲明
本機構自愿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申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對向中國大陸地區出口的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保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規定,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責任,履行相關義務。
本機構提供的所有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申請資料真實準確,愿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對本機構的監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簽名:(43)
(企業印鑒)
年 月 日(44)
一、申請書填寫要求
(一)本申請書需使用中文或英文和中文同時填寫。
(二)本申請書需打印填寫。申請表格中限于該欄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頁列明的應注明“詳見附頁”。
(三)本申請書各欄目除有專門說明不需填寫外,其他欄目必須如實填寫。
二、各欄目填寫要求:
(1)首次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的填寫此項。
(2)備案申請未被同意、再次提交備案申請,或機構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資方或所有權發生變化的,填寫此項。
申請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1)、(2)申請形式對應的“□”中以打“√”的形式選擇一種。
(3)系統自動生成或由審核機構填寫。
(4)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全稱,同時使用申請備案機構所在國的官方語言和英文(若所在國的官方語言為英文只填寫英文名稱,如有中文名稱需同時填寫)。
(5)填寫申請備案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名稱。
(6)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聯系人姓名;通過代理人申請的,應同時填寫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書,委托書原件需要申請備案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7)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應分別寫明國家和地區的區號。
(8)同第(4)項。
(9)必須詳細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商業登記地址,應使用機構所在國的官方語言和英文填寫。
(10)必須詳細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實際辦公地址(有多個辦公場所的,應逐一填寫),應使用申請備案機構所在國的官方語言和英文填寫,確保準確郵遞。
(11)填寫申請備案機構電子郵箱,確保能收到中文郵件。
(12)填寫申請備案機構實際辦公所在地的郵編。
(13)填寫申請備案機構電話號碼,應分別寫明國家和地區的區號。
(14)填寫申請備案機構傳真號碼,應分別寫明國家和地區的區號。
(15)填寫申請備案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6)填寫法定代表人所在國籍身份證號碼(ID)或社會保險號等。
(17)如申請備案機構已獲得備案的,應填寫原備案書號,否則無需填寫。
(18)填寫擬開展裝運前檢驗活動的國家和地區。
(19)逐一填寫設立檢驗機構的投資方(組織或自然人),及其出資金額、比例,以及歷年變動的前后情況。
(20)填寫檢驗機構總的從業人員數量。
(21)填寫機構中與裝運前檢驗活動有密切關系的各主要部門的名稱。
(22)填寫辦公室面積大小及計量單位。
(23)填寫各部門的在職員工數。
(24)填寫部門負責人的姓名。
(25)填寫部門的聯系電話或者部門負責人的聯系電話。
(26)填寫檢驗機構配備的檢驗檢測設備的相應情況,檢測設備包括機電產品性能/功能測試、節能/排放等環保項目檢測等儀器設備,以上設備均不包括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
(27)填寫相關設備的規格型號。
(28)填寫相關設備在裝運前檢驗過程中的作用(如“電性能測試”“機械安全測試”等)。
(29)填寫相關設備的臺/套數量。
(30)填寫相關設備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過程中另行翻新或技術改進的,則填寫翻新或技術改進的年份。
(31)填寫相關設備是否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32)企業認證情況包括:企業獲得ISO/IEC 17020體系認證;參與行業協會、獲得政府經營許可等情況。上述認證證書、會員證明、許可證的彩色復印件應隨附。
(33)獲得相關認證證書的應填寫認證機構的名稱;列明該行業協會的名稱;獲得政府經營許可的,列明頒發經營許可的zhengfubumen名稱。
(34)填寫相關認證證書、行業協會證明文件、經營許可文件的號碼。
(35)填寫相關認證證書、行業協會證明文件、經營許可文件上標明的有效截止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寫。
(36)填寫申請備案機構從事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具體年份,如從未開展過相關業務的,填寫“0”。
(37)填寫申請備案機構首次對向中國大陸出口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具體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寫,如從未開展過的,可不填,為空。
(38)填寫目前開展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具體國家或地區。
(39)填寫包括備案申請年在內的近三年對出口至中國大陸的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有關情況,未滿三年則按照實際裝運前檢驗年份逐年填寫,從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例如:2018年6月份提交本申請表的,填寫2018年1~6月份,2017年全年、2016年全年的有關情況。
(40)填寫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業務量,以批次計。
(41)填寫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業務量,以金額計。
(42)填寫在裝運前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批次占總體業務批次的比例。
(43)申請備案機構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手簽名和企業印鑒,復印無效。
(44)填寫申請書的填寫日期。
聯系方式
- 電 話:021-60609897
- 商務經理:張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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