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內居民消費升級,我國農產品、食品進口顯著增長,海關受理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業務量也直線上升。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根據海關總署第240號令修改并重新公布)中規定,申請單位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過境動物過境前,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本文將介紹辦理《檢疫許可證》的具體流程。
辦理動植物檢疫許可的產品范圍
動植物部分
√進境活動物(含動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種蛋及其他動物遺傳物質)生物材料
√非食用動物產品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
√果蔬類
√煙草類
√糧谷類
√豆類
√薯類
食品部分
動物源性食品
√肉類及其產品(含臟器、腸衣)
√鮮蛋類(含食用鮮烏龜蛋、食用甲魚蛋)
√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殺菌乳、巴氏殺菌工藝生產的調制乳)
√水產品(包括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哺乳類動物及其他養殖水產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輸華水產品等)
√可食用骨蹄角及其產品
√動物源性中藥材
√燕窩
植物源性食品
具有疫情疫病傳播風險的
√各種雜豆
√雜糧
√茄科類蔬菜
√植物源性中藥材
申請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的
單位資質及要求申請單位資質及要求
申請單位資質
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過境動物的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或者其代理人。
對于不同產品,企業辦理相應檢疫審批手續前還須具備相應資質。例如,進口食品類產品須完成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又如,進口糧谷、飼料類產品須完成進境糧食、飼料加工企業備案等。
檢疫要求
產品輸出和途經國家/地區無相關的動植物疫情。產品進口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包括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要求。
注意事項
申請單位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并取得《檢疫許可證》,同一申請單位對同一品種、同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同一加工、使用單位一次只能辦理一份許可證。
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其上一次審批的《檢疫許可證》的使用、核銷情況。
檢疫審批流程
查詢產品準入情況
申請許可證的產品應在我國的準入名單內,相關信息可在海關總署網站查詢,動植物部分請進入“動植物檢疫司”子站(http://dzs.customs.gov.cn/)查詢,食品部分請進入“進出口食品安全局”子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查詢。
進口企業資質備案
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前,收貨人或代理進口商須辦理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在海關總署進口食品化妝品進出口商備案系統(http://ire.customs.gov.cn/)填寫真實信息,并在所在地海關提交紙質材料完成。
填寫申請信息
登錄“互聯網+海關”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進出口食品模塊下選擇相應的類別并填寫相關信息。
申請單位須提供的特別材料
進境活動物:除食用水生動物外,須提供進境動物指定隔離場使用證;進境水生動物自輸出國家/地區出境后中轉第三方國家/地區進境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辦理檢疫許可證時,應提供運輸路線及在第三方國家/地區中轉處理情況(包括是否離開海關監管區、更換運輸工具、拆換包裝以及進入第三方國家或者地區水體環境等)。
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I級風險非食用動物產品須提供加工、存放單位證明材料(申請單位與生產、加工、存放單位不一致的,須提供申請單位與指定企業簽訂的生產、 加工、存放合同)。
進境生物材料:進口Ⅰ級和Ⅱ級風險產品,須提供說明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后防疫措施的書面申請,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立項證明文件。
進境糧食、煙葉、腸衣、毛燕:生產加工存放單位考核報告;與定點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請單位與定點企業一致的,無須提供)。
進境水果:指定冷庫證明文件(申請單位與存放單位不一致的,還須提交與備案冷庫簽訂的倉儲協議)。
進境飼料:I級風險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須提供生產、加工、存放單位證明材料(申請單位與生產、加工、存放單位不一致的,須提供申請單位與指定企業簽訂的生產、 加工、存放合同)。
過境動物:說明過境路線;提供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復印件);輸入國家/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準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文件。
特許審批: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立項證明文件。
受理時限
海關根據審核情況,自初審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簽發《檢疫許可證》或者《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通知單》。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海關總署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進境生物材料檢疫審批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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